301条款概念浅析
据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
美国可以单方面发动贸易战
《1974年贸易法》及后续修正案使美国总统及其行政班底实施贸易保护的权力逐渐增大。传统上,美国对外贸易的相关权力归属于国会,国会定期授予总统部分处理对外贸易事务的权力。《1974年贸易法》及20世纪70-80年代其他贸易法律要求在白宫设立总统下属的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并逐步赋予贸易代表在对外贸易政策方面更大的权力,负责制定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行使协调和谈判职能。其中与《1974年贸易法》相关的补充修改内容,均已并入《1974年贸易法》,成为现行《1974年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政府可借助1974贸易法通过主动和被动条款实施贸易保护。按照实施贸易保护的条件划分,《1974年贸易法》中关于贸易保护的条款可以分成主动性条款和被动性条款两部分。
1)被动性条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实施贸易保护,主要有122条款和201条款。122条款授予美国总统在不超过150天内对进口商品征收不超过15%的临时性进口关税和临时进口配额的权力,但该条款需要在美国国际收支出现重大问题或美元在外汇市场出现严重贬值趋势时才可触发;201条款则要求在国内行业团体提交进口救济请愿(import relief)之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对应进口商品的调查,并确认施加的关税和进口限制。
2)主动性条款——301条款。根据301条款,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关税等进口限制、取消免税待遇和强迫签订协议等。后续的修正法案对301条款的具体应用进一步细化,其中针对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分别被称为“超级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二者均要求贸易代表办公室定期向国会提交违反对应条款的贸易伙伴黑名单,并采取“发起调查——贸易谈判——报复措施”行动,直至相应的贸易伙伴消除损害美国利益的做法。
301条款是美国对外发动贸易战的有力武器
尽管301条款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和霸权主义色彩浓厚,内外都不乏批评声音,使得美国启动301条款的次数较少。但在几次典型的应用中,301条款的效果非常明显。
1)一般301条款的应用——中国清洁能源调查。2010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中国政府对风电等清洁能源产业提供大量非市场性补贴,对外国企业和商品实行歧视性政策为由,对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展开调查。2011年6月,中国同意停止对使用国产零部件的风电企业提供补贴;
2)超级301条款的应用——日本贸易自由化调查。超级301条款颁布伊始,日本即被列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监督国家,1989年超级301条款首次启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日本在计算机、卫星、林产品方面封闭市场,与之展开18个月的外交协商,最终迫使日本开放相应的国内市场;
3)特殊301条款的应用——中国知识产权案。1991年,美国首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黑名单起,中国就名列其中。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中国多次发起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殊301调查和谈判,中美于1992年、1995年、1996年签订知识产权方面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90年代先后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针对中国的特殊301调查和谈判期间,美国针对中国也发起过几次短暂的贸易战。1994年和1995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两次对中国采取报复措施,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及电子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
“301条款”能对中国用吗?怎么用?
当前,“301条款”仍是美国针对中国开展贸易战的有力武器。虽然1995年WTO成立后,美国将大部分针对WTO成员的301条款案移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但仍有部分301条款案未纳入WTO框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定期发布《关于外贸壁垒的国别贸易评估报告》,对各贸易伙伴存在的贸易壁垒进行评估。在其2016年的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产业政策、政府采购、投资限制、服务业、农业、透明度和法律体制等八个方面存在阻碍美国出口与投资的壁垒。
对中国的报复措施很可能是加征关税。从美国历次应用301条款的报复措施来看,常用的是以下两种手段:1)施加最高达100%的报复性关税。国际贸易委员会下属的贸易协商与分析办公室负责制定加税商品的“报复清单”,清单上商品需要尽可能最小化对美国消费者、企业、劳工的负面影响。2)停止该国在美国享有的贸易优惠政策等。由于中国并未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贸易协定,也不享有美国给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度,特朗普政府在启动“301”调查后,若要对中国实施贸易报复行动,大概率是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部分商品加征报复性关税。